(二)由县安委办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县安监局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县经贸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县公安消防履行消防(含农村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县经贸局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县政法委(护路办)履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县建设局履行城市公共交通、燃气、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县安监局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行使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负责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条件把关、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供销联社履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责任;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安局牵头,联合安监、工商、质监、供销、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法定职责予以打击和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县交通局履行辖区内渡口设置行政许可、渡口和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及渡口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和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职责;对未经许可非法设置渡口、非法渡运、使用非法拼装船、在非通航水域(含江河、水库、湖泊等)从事非法营运、体育或者旅游活动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交通局牵头,海事、公安、安监、水利、旅游、质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执法队打击和取缔,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管理或指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单位的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履行对应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乡(镇)长(即安委主任)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的领导和分管其他行业(领域)的负责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对应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村(居)委会履行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村(居)委主任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政府、县直职能部门和部分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按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江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三政发〔2010〕11号)进行年度考核。各乡(镇)政府、县直各职能部门每年应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