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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县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事故的级别,执政领导、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或县直职能部门、单位领导分别按以下规定及时到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一次性死亡1-2人,或者重伤3-5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分管领导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2.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及发生重大涉险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县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七)实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30日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1-2人事故,或者发生1起一次性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整改的,由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该辖区政府主要领导以及负有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

  (八)凡辖区年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九)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乡(镇)人民政府当年评选全县综合性荣誉称号。

  (1)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责任重大事故;

  (2)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3)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较大事故;

  2.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否决其正职领导人和对应的其他领导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资格:

  (1)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负有责任重大的事故;

  (2)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3)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负有责任的较大事故;

  (4)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

  三、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政府、县直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当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一个月内,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并报县安委会备案,同时把学习和修改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情况书面报送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安委办要组织检查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一并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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