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完善网络,提升旅游交通服务水平。积极引进大型航空公司在我省设立基地,探索组建合资旅游航空公司。加快新增、加密国际和境外航线,大力发展与国内重要客源地之间的航空支线交通。加快省级红色旅游景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重点项目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通往A级旅游景区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发展城市旅游交通专线,推动区域旅游交通公交化。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要设置规范化的旅游指示牌,拓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推进长江岸线旅游港建设。支持开展旅游包机、专列、游轮、游艇等业务。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旅游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资金支持。加强旅游统计基础工作,完善旅游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旅游业主要发展指标纳入对市、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旅游发展大会,至少召开一次省旅游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
(十三)强化规划引领。将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条件、留足空间。科学编制“十二五”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合肥经济圈旅游区、大别山旅游区、皖北旅游区和皖西南旅游区等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各市、县要在全省旅游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有序衔接、科学做好本地旅游发展规划。要严格按规划要求审批建设旅游项目。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到2015年不少于2亿元。各市要逐步扩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全省旅游基础设施投资增幅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省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评上全国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荣获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全国旅游商品大赛获奖企业等给予奖励。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措施,相关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并按规定税前扣除。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旅游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并轨同价。旅游饭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高于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按年度客房入住率收取。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