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报市房管、建设、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当注重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机构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确定后,区房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内,持计划文件分别到国土规划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计划文件分别向国土规划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完成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核准申请报告,并依据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区有关部门应当提出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事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审定后,作为该项目的出让条件。
建设单位确定后,区房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房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过程中要进行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