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健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关心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部门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文物局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对少数民族乡村的文化帮建工作纳入各自的对口支援工作范围,切实推动受援少数民族乡村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法制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制定文物保护、文化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予以统筹兼顾,切实保障。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民族地区公益性文化事业、保护重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和精品生产。进一步完善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优惠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
(三)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少数民族文化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艺术拔尖人才队伍以及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队伍的建设。积极完善人才培养机制,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努力造就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抓好人才库建设。做好人才培训工作,对全省民族地区基层文化队伍开展重点培训和普遍轮训,努力提高其整体素质。加大高等院校和各类少数民族文化基地的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全面推动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好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