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自治区将尽快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各地区也要探索设立投资主体多样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精神,积极引导符合该《意见》规定支持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在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中,对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要一视同仁;对民营演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在文化产业项目库建设中要重视对民营文化企业项目的扶持,入选和扶持比例不低于50%。
(五)认真落实各项税费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6号)中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中的税收政策,确保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广大文化产业从业者能够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年检和行政检查,严禁各种形式的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切实减轻文化企业的负担。
(六)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制度,开发和提供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增加对民营文化企业信贷投放的比重。各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政策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的盟市开展文化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和联保互保贷款业务试点。积极探索银行、文化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方对接与合作的新模式,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等方式,解决文化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七)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建设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供给。民营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民营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且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凡利用荒沙荒滩兴建文化产业项目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时,可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