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09〕125号 2009年12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引导和促进我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尽快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根据我区实际,现就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民营文化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有利于培养更多自主创新的文化市场主体,有利于开发我区丰富的文化资源,有利于营造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局面,有利于生产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要的文化产品,对全面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推进我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民营文化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各类民营文化企业的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宏观管理体制以及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明显滞后,突出表现为文化市场主体发育不足、产业规模小层次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与发展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把加快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切实解决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均允许民营文化企业进入。民营文化企业在资质认定、证照办理及收费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在国家鼓励发展的文艺表演、影视制作、图书发行、文化娱乐、旅游文化服务、动漫和网络游戏、艺术品经营及艺术培训等领域,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凡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均可申办。鼓励民营文化企业以投资、参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转制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各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开辟文化创业“绿色通道”,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