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储备生地的,必须在2年内实施征地、供地,逾期不实施的,原征地批准文件失效;其他项目用地必须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之内实施征地,逾期不实施的,原征地批准文件失效。确因项目原因无法实施征地的,可以向原批准征地机关申请变更征地位置。征地批文失效的,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再依据该失效的征地批文实施征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以及已缴纳税费可以抵扣。
(三)储备土地必须在2年内完成供地,逾期未供地的视为闲置土地,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到期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
四、严格规范计划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合理编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尽快消化历年批而未用土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扎实推进集约节约用地。要按照实时备案的要求,及时完成建设用地批后供地情况的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快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建设用地进行全程监控,并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规定,对前两个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分别未达到95%、 80%、50%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各地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加快已批准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进度,妥善处理和解决征地拆迁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防止因征地拆迁进度跟不上影响项目落地。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了缩短用地周期,提高保障能力,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订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保证在动工建设前将相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做到足额补偿,同时要在先行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正式用地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