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79号 HNPR-2009-0107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用好用活批而未用土地计划指标,缓解用地计划紧张局面,现就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范围
批而未取土地,即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批准半年以上,但未缴纳税费和领取批准文件的;批而未征土地,即已经取得批准文件,但未实施征地的;征而未供土地,即已经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
二、全面清理批而未用土地
各地要高度重视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将其作为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地要采取查阅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逐项目落实,严防遗漏。要建立动态的批而未用土地宗地数据库,采取切实措施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处理,优先用于扩大内需急需用地项目。各地要选准选好扩大内需项目,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坚决杜绝没有落实项目而挤占用地计划指标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各地清理和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统筹安排计划指标
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批而未用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有限的用地计划指标真正用于扩大内需项目。
(一)对2009年以前已签批未取批文的项目,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还未缴清相关税费领取批文的,原签批文件作废。2009年以来签批的项目,凡满半年未领取批文的,原签批文件作废。批文作废项目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占补平衡指标仍予保留,优先安排原项目所在地区的扩大内需、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承接产业转移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指标置换,置换期限为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逾期不申请置换的,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