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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当前,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控制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采购和库存。对于已经采购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采取过渡政策,原则上在2010年5月底前用完,但必须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其他非试点市区由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也要积极行动,逐步与试点工作并轨。

  二、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领导,将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扎实推进,确保落实。要明确1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落实1名科(处)长担任联络员,负责承办具体工作。请各市和杨凌区卫生局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基本信息(见附件2)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根据单位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家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目录,执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组织开展对医务人员有关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知识、使用规定等方面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熟悉基本药物用药知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二)落实政府投入。各地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各县区贯彻省政府2006年33、34号和2008年64号文件执行情况,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全额安排人员工资情况。对于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同时,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确保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性保障。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抓住实施绩效工资的重大机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把基本药物的使用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挂钩,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医德医风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内部分配制度,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四)广泛宣传。各地要围绕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基本药物的使用,做到医院愿意配、医生愿意开、患者愿意用,使其真正成为看病首选药物。

  (五)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和配送企业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按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健康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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