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陕卫药发〔2009〕48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根据12月7日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精神,我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试点实施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进行。为在我省有力、有效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就动员部署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9年启动试点工作的榆林、宝鸡、咸阳、铜川、商洛五市,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月底前,辖区内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按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各地实施方案务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审核备案,其他市区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做好基础数据填报与测算。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认真核实辖区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具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1),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要全面真实了解和掌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2009年12月底人员编制及现状、职工待遇、财政投入、业务收支、资产负债、运行成本、药品购销及库存等基本情况,认真分析测算,为科学合理确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补偿提供依据。
(三)做好药品采购和配送。从2009年起,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试点市卫生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品统一配送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在全省药品统一采购完成之后,试点市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必须完成。其他市区也应尽早完成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四)做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衔接。从2010年2月1日起,各试点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统一按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再配备使用其他药品,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2月1日之后至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市区统一配送工作到位之前,可仍按原途径采购药品,但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且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省药招办公布的挂网价格;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和市区统一配送工作到位之后,必须通过配送网络采购药品,不得再通过其他途径采购药品,并执行全省统一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