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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二、健全完善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市、县(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上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守基本农田红线。同时,按照“先征后返”、“项目管理”、“等级折算”的要求,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实现对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保护的统一。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凡与土地利用有关的各类规划,必须符合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强化基本农田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名义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国土资源、农牧、统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和核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形成各级政府重视、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的要求,构建节约集约的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除国家重大工程可暂缓外,全面实行“先补后占”。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交易等政策,减少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市场手段,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异地调剂和利益补偿,提高全区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突出、耕地保护效果明显的市、县(区),在用地指标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
  (五)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国土资源、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动监管,提高对耕地保护的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非法出让土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利益等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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