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现就完善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构建耕地保护责任体系
(一)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自治区政府每年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5市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川区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主要目标,以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各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农户,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保护责任,将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和保护责任与义务明确到位、落到实处,切实形成区、市、县(区)、乡(镇)、村、农户六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达到责任体系完善、保护责任明确、保护措施到位、保护成效明显的目标。
(二)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区)政府要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水浇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基本稳定,确保按年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三)明确耕地保护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全区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参与耕地保护与监督管理责任,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耕地保护的相关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编制规划、审批项目时做好方案比选工作,在项目建设时优化施工方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加强耕地质量监管,每年对耕地质量保护和检测以及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量进行考核,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确保优质耕地面积。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保护耕地的资金,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保对基本农田长期、稳定的投入。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转用征收和土地供应的监督,依法依纪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通过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密切合作,形成上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