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各自职能,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重点与职责
第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工作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十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
(一)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
(二)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调动和选拔任用;
(四)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划和建设;
(五)招商引资、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
(六)滇池治理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国土资源开发;
(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八)国有企业的经营、重组、改制、上市和破产;
(九)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
(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安全生产、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涉及民生的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确定相应机构、专人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
(三)参与检察机关组织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及时提供职务犯罪预测预警信息;
(四)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