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受有关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指导、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执法办案,开展案件预防工作;
(二)落实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工作机制;
(三)组织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作用,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五)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六)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库,管理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结合工作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职务犯罪预测预警信息交换机制;
(二)结合案件办理,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加强自我防范,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监督和管理。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财产收入申报、任职回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廉政谈话、引咎辞职等制度,并加强对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措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