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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设置婚姻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承担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应当按照《条例》二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文件应当送达本辖区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婚姻登记职能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不再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级人民政府,不得办理婚姻登记,但应当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剩余的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登记专用印章的移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移交的指导、督促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在本部门或当地政府的网站上公布。调整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时,应当及时变更网站公布的有关信息。
  2.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印章
  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窗口,应当按照《规范》七条的规定为本机关命名,并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名称标识牌,便于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
  婚姻登记印章是政府公共权力的象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范》九条的要求规范印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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