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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函[2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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