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进行托养。
第五十三条 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工作环境,提高基层干部待遇。对连续任职15年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者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会主要干部,除正常享受其它待遇外,每月给予生活补贴100元。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重大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县政府建立向上争资立项奖励机制,对争资立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全面落实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执行有关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由财政部门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五十七条 我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新增财力应当重点用于农业、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维护稳定等支出。
第五十八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坚持常规监督与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及时纠正扣减、截留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着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流向农村。
第六十条 加强金融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深入开展金融安全建设,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审计机关加大对重大项目、重点单位和干部离任的审计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