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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发掘、整理和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评定管理办法。对60岁以上的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津贴1200元。

  第四十六条 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档案馆,建立服务民生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

  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撰工作,每20年编修1次。

  第四十七条 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每四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查处违法生育,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健全基层管理机构,完善技术服务网络。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抓好计划免疫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妇幼保健工作。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残疾人和边远山区群众实行特殊救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为职工进行一次常规身体检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明确责任主体,深化边区协作,重点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应急反应机制,打造“平安石柱”。

  推进“安保互动”,努力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高危领域的企业,依法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对城乡低保人群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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