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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和学习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建立校长公开竞聘制、教师社会评价制,强化常规管理,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县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以上,设立中小学教学质量奖励基金。其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委制定。

  第四十条 加强县境内三峡水库的环境管理,搞好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及水库消落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三峡水库资源。并根据国家、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制定县域三峡水库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电站占用自治县耕地和库区移民等实际情况,合理分享国家电站提取的三峡水库管理维护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三峡库区移民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整合劳务培训机构,培育、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济人,打造劳务品牌。积极开展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培训,并按上级部门下达劳动培训计划标准进行培训补助。

  第四十二条 在招考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积极向市上争取政策,通过加分等形式给予本地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十三条 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县域科技创新和应用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办、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扶持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资助各类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着力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校办负责抓好“校地合作”工作。

  第四十四条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强化乡镇、社区文化站和图书室建设,逐步实现乡乡有文化站、村村有文化室。抓好城乡文化互动,推动民营表演团体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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