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县内重要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和监控管理。年度开采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设计开采能力,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核定。根据需要依法在矿区出入口设立矿产品执法检查站,依法监督检查矿产品营运。
第二十五条 推行招商引资代办制、限时办结制,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事项实行联席审批,不断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外经贸往来,推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石柱县内注册的外贸出口企业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后,按出口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资金,大力推进劳务外派。跟踪落实市上出台的“一圈两翼”对口帮扶政策。
第二十七条 发挥资源优势,打造黄连、莼菜等特色加工产业集群,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立合理的县域工业体系。
对获得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发展长毛兔为主的草食牲畜、黄连为主的中药材、莼菜为主的高山蔬菜等优势产业,重视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着力打造知名农产品品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县财政在本级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圈舍补助等方式,扶持发展长毛兔为主的草食畜牧产业。
县财政积极争取农发资金,对农业发展给予一定倾斜,用于防范和化解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市场风险。
第二十九条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国家规定的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动物强制免疫、检疫和扑杀所需疫苗、应急反应抢救、死亡和扑杀动物补偿等所需经费在上级财政给予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大力开发民族文化、人文景观、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加快黄水、三教寺等旅游景区景点打造。大力开发以民俗、生态、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项目。鼓励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风味食品。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铁路、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和一般公路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上级交通建设投入。加强城区过境通道、省际间连接道路、农村公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路面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