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完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加强中低产田土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编制和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第十九条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规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返还治理、水土保持科研、水土流失监测等。由县财政局年初依据上年水土保持规费实际征收情况和本年计划征收情况确定年底资金安排总额,并会同自治县水务局提出资金总体分配意见。

  第二十条 凡利用我县境内水资源的开发项目,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本数)、10万千瓦以下(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利局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由县水务局征收水资源费。

  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县财政局依据上年水资源费实际征收情况和本年计划征收情况确定年底资金安排总额,并会同县水务局提出资金总体分配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将环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在开发资源和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建立完善矿山环境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优先利用矿产资源发展县域经济。大力争取上级支持,加快县内矿产资源勘查进度,尽快摸清矿产资源储量。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矿产资源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打击私挖滥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征收和管理。新设采矿权一律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