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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 大力推进“一区三园”建设,建立工业园区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相对集中布局工业项目。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自治机关制定完善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对确定的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在土地、金融、财政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

  不得制定专门针对非本地企业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制止土地撂荒行为。向上争取或县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复垦厂矿企业废弃用地、废弃公路和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并恢复为耕地的,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县境内拟建(已确定线路走向)和新建一级公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二级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新(改)建房屋及其它建(构)物,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符合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否则,无补偿拆除。

  第十四条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大户或业主,向上争取或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完善建设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

  第十六条 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行为,取缔非法木材加工厂,规范木材砍伐、运输和加工行为。强化森林防火工作,依法查处野外用火特别是林区和林地边缘用火行为。

  大力推进森林工程建设,发展林业产业。安排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苗圃建设、种苗补助、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大水利设施投入力度,鼓励、支持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完善城乡供水管网,提高供水保障能力,逐步解决人畜饮水安全问题。重要集镇供水逐步纳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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