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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自治权和维护各民族平等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机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自治县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由县级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经县政府审定后,按有关程序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县。

  坚持县、乡两级财政对法制建设工作经费的投入政策,将法制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完善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第六条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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