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按照
《条例》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快“三化两区”建设步伐,区政府决定成立房山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吴会杰 区政府副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