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应回编制所在单位参加相应的岗位聘用;拒不参加岗位聘用或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劝其辞聘,不愿辞聘的予以解聘。
14.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以下简称“双肩挑”),确需“双肩挑”的,应严格按以下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1)“双肩挑”岗位仅限于单位领导或内设机构领导兼任专业技术岗位;(2)“双肩挑”人员具备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3)“双肩挑”人员能按照要求完成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职责任务。
“双肩挑”人员同时占用两个岗位。对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职承担管理工作的岗位(如医院的业务科室主任、高校系主任、中小学的部分中层岗位等),直接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双肩挑”人员的聘用合同中,所聘岗位填写其主体岗位,同时注明对所兼任的岗位。“双肩挑”人员在聘期内实行主体岗位及兼任岗位双重考核。
“双肩挑”的审批程序为:事业单位对填写《深圳市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5.常设岗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不同类别岗位之间的交流聘用:
(1)管理岗位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工人技术等级,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备相应工人技术等级,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到相应工勤技能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聘满3年以上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聘满6年以上,目前仍在聘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参加管理类五级职员岗位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
已聘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聘满3年以上,目前仍在聘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参加管理类六级职员岗位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
已聘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满4年以上,目前仍在聘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到管理类七级职员岗位;
已聘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满4年以上,目前仍在聘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到管理类八级职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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