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岗位的聘用
(一)现有人员向常设岗位的过渡。
38.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后,采取竞聘上岗或民主推荐与考核结合,择优聘用等方式,组织现有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含我市事业单位实施雇员制度后按“老办法”管理的工勤人员)向新设的三类岗位聘用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和相应待遇,按合同进行管理。
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限的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均应参加新设岗位的聘用;在编不在岗的人员,由单位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回单位参加聘用新岗位。不参加新岗位聘用的人员,应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劝其辞职,符合辞退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1)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以制度入轨为重点,为保证所有人员向新制度平稳过渡,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聘用:
①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不低于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其中按规定权限已聘任(任命)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职级的人员,继续聘任管理岗位的,可分别向管理岗位的三至十级过渡。
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署和《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深人发〔2007〕95号)文件要求已重新进行人员聘用的单位,其三类岗位的人员过渡聘用,原则上按不低于现职级聘用相应等级岗位,其中高于现聘职级的岗位有空缺且本人符合聘任条件的,可通过竞聘、选聘等方式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未按深人发〔2007〕 95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开展人员重新聘用的,其人员本次向新岗位的聘用,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同层级岗位中的最低等级聘起。
③现有人员所聘岗位数超过核定岗位数的,可通过自然减员、交流调整、对考核成绩较差的人员予以低聘或解聘等途径,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所核准的结构比例没有出现空缺之前,不得超比例进行晋升聘任。
④因工作需要,退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岗位的人员,可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确无法转聘的,可按程序申请增设相应等级的其他管理岗位继续聘用,至其调离或退休后岗位自然撤销。
⑤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岗位聘用时无相应等级空缺岗位的,可占用相近等级的岗位,保留原职务所对应的等级待遇。
(2)人员过渡聘用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在本单位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9.岗位聘用,应按以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