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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才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三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因听证秩序混乱或其它原因,使听证会无法继续举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公众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或者出席人数少于应出席人数一半的;
  (二)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员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听证员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延期超过两次的,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取消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住址等;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基本程序的进行情况;
  (五)听证会各方的主要观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听证纪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员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听证评议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制作听证纪要提交听证机关。听证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听证会的情况,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等基本情况;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决策的赞同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决策的分歧意见;
  (五)对拟作出的行政决策的其他意见;
  (六)对听证会中提出的意见的采纳情况;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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