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案卷评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
  (二)明确评查范围;
  (三)确定参评案卷;
  (四)对参评案卷进行评查;
  (五)通报评查结果;
  (六)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七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定主体资格;
  (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定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逐项评分,参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册案卷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定人员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不属于价格鉴定业务受理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违反法定鉴定程序;
  (五)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六)案卷评查成绩在60分以下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定人员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价格鉴定受理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定程序合法;
  (六)价格鉴定方法正确且文书格式使用规范;
  (七)案卷评查成绩在60分以上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