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如情况特殊需另行计费的,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按不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由当地经发局会同城管、公安部门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宁波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具有垄断性质和公共(益)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宁波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区域 | 白天收费时段 | 白天收费标准 | 夜间收费时段 | 夜间收费标准 (元/车次) | 
| 前2小时内(元/半时) | 2小时外(元/半时) | 
| 一级 | 8:00时-21:00时 | 2.5 | 3 | 21:00时(含)-次日8:00时(含) | 4 | 
| 二级 | 8:00时-18:00时 | 2 | 2.5 | 18:00时(含)-次日8:00时(含) | 3 | 
| 三级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