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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二十)保护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改善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社有资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112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特困基层社、企业土地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标准减半收取。对于供销合作社兴建物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手续,各县市政府要按区域、地段进行评估,协议出让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二十一)把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破产纳入当地企业破产计划。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或关停,可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供销合作社破产企业的资产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破产、关停企业和职工均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在再就业方面给予照顾。

  (二十二)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给予财税扶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含社办工业企业)中为农服务的中小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社有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县市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县市人民政府及税务部门要给予照顾。对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兴办的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以及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供销合作社培育的农业服务组织从事农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农机具享受相关财政补贴政策。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享受当年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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