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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以具有本区非农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要求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在2011年12 月31 日状态仍为失业的人数为准。

  (三)新增就业岗位数

  新增就业岗位数统计范围是:区属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非正规就业和自由职业者。其中,无主管部门单位的新增就业岗位统计,以单位经营地为准。

  年度新增就业岗位的统计,以2010 年11 月1 日-2011 年10 月31 日期间就业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过用工登记,且2011 年12 月底仍在岗的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扣除同期自然减员后的就业人数为准。残疾人就业安置岗位数由区残联负责指标分解、统计、考核,完成情况按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青年职业见习人数

  以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 周岁(特殊情况放宽到30 周岁)的本区青年,符合见习岗位要求,并在2011年内参加本区见习基地职业见习的人数为准。

  (五)职业技能培训人数

  中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以2010 年12 月1 日-2011 年11 月30日期间,在本市参加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人数为准。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以2011 年1 月1 日-2011 年12月31 日期间,本区组织农民工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的人数为准,培训对象包括: 1、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2、本市农村户籍,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未缴费状态的在岗劳动者;3、本市户籍,并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4、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外来从业人员。

  (六)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

  以2011 年末本区所属企业、区域内无主管企业已签订且在有效期内的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劳动者人数为准。

  (七)来沪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覆盖人数

  以2011 年末参加综合保险的来沪从业人员人数为准。

  (八)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在法定审限内办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九)实施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0〕39 号)要求,制定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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