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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责任追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职责)国有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负责人会议)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要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会议要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完整记载各位参加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的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对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区国资委职责)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本区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或核准;

  (三)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核准意见;

  (四)督促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五)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主要内容)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国有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五)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上报)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年底前向区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2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国有企业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向区国资委报送。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时,应附企业董事会决议(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备案和核准)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区国资委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重大投资项目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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