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和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和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论或冲突。
二、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合法原则;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公平合理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协调:
(一)被复议、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被复议、诉讼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
(四)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或者其他以当事人生活、生存权益为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
(五)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但又确实存在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