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青浦区2009年占用耕地农民建房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青浦区2009年占用耕地农民建房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青浦区2009年占用耕地农民建房操作办法
为节约土地资源,化解农民建房矛盾,推进新农村建设,依据《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青府发(2008)122号)文件精神,针对近期各镇(街道)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农民建房的实际情况,形成2009年占用耕地农民建房操作办法如下:
一、各镇(街道)须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用地指标和农民建房占用耕地规划布置方案的批复,结合各镇(街道)的实际需要,列出09年拟符合建房条件(经村、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建房户数、用地面积、用地位置(提供明细表与示意图纸)。
二、各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以镇(街道)政府名义向区规土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一个镇一份选址意见书)。
三、各镇(街道)凭选址意见书向测绘部门申请测绘,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并将相关报批用地材料报送区规土部门。
四、各镇(街道)提供占补平衡指标并承诺落实相关费用后,由区规土部门向市规土局报农转用手续(使用)。
五、待批准农转用后,在审批系统中核发用地批文,批文主体为镇(街道)政府,附批准清单表(包括姓名、规划房位、建筑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等)。
六、以村为单位集体建房的,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立项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