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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区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农委。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组织。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9至13名。

  (二)镇级机构设置。

  各镇(金山工业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镇长兼任主任,经济管理所所长、司法所所长、农技服务站站长兼任副主任。由经济管理事务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成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镇,也可由中心负责纠纷调解工作。

  各镇(金山工业区)按行政区域大小聘请2-3名调解员,农村人口2万人以下的聘请2名调解员,2万人以上的聘请3名调解员。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进行调解。

  四、工作职责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2、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

  3、受理仲裁申请;

  4、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5、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协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

  2、编制仲裁员名册;

  3、送达仲裁文书;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

  6、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

  7、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工作职责。

  由当事人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四)镇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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