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工业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镇(街、工业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区有关部门分别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七)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