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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金山区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09)


  (一)每年6月底之前,各镇(金山工业区)根据本辖区内桥梁的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桥梁维修或新(改)建计划,并根据桥梁的权属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金山工业区)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后,报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和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和区财力情况确定年度桥梁投资计划。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商区财政局同意后,在年度投资计划中调整。

  (二)桥梁的新(改)建标准按照“原拆原建”和“与桥梁用途相适用”的原则实施。

  三、资金的来源和补贴标准

  (一)区、镇政府按上海市桥梁养护、维修的定额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桥梁的检测、养护、维修,确保桥梁的安全、完好、畅通。

  (二)区管公路桥梁的维修、新(改)建资金由公路养护费中列支;列入乡道危桥改造计划的桥梁,其桥梁主体结构改建资金由公路养护费列支百分之五十,所在镇(金山工业区)承担百分之五十,前期费用由所在镇承担。

  (三)跨区级及以上河道的市政桥梁、农村桥梁的新(改)建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主桥的建设费用(含勘探、设计、监理等费用),所在镇(金山工业区)负责前期三通一平、征地、青苗、动拆迁、桥接坡、老桥拆除等费用;维修资金由所在镇(金山工业区)承担。

  (四)列入文物保护古桥的维修资金由区财政局和所在镇(金山工业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日常养护和管理资金由所在镇(金山工业区)承担。

  (五)权属各镇(金山工业区)的桥梁,其新(改)建资金和日常养护、维修、管理资金均由所在镇(金山工业区)负担。

  四、资金及资料管理

  (一)区财政局、各镇政府(金山工业区)按照桥梁投资计划将桥梁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政府(金山工业区)、区水务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公路署、区市政署应设立桥梁建设资金专户。

  (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桥梁新(改)建项目的预算,按工程实施进度将桥梁新(改)建资金划拨给桥梁行业主管单位,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新(改)建桥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对新(改)建的危桥涉及河道规划的桥梁建设,必须报区水务局审批、划定河道蓝线,办理有关手续。新(改)建的桥梁必须健全竣工资料,各镇(金山工业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并根据桥梁的权属分别报行业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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