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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划拨价格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划拨价格的通知
(毕市府通〔2010〕5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建设用地征地成本费用测算结果,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划拨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省级以上重点划拨建设项目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核定划拨土地价格(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

  二、属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金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划拨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按20万元/亩核定划拨土地价格(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在城市规划区外,按10万元/亩核定划拨土地价格(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同一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及规划区外土地的,按规划区内价格核定划拨土地价格。若国家对征地成本组成费用进行调整时,按照调整后价格核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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