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项目有关规划指标计算规定的通知
(毕市府通〔2010〕5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解决城市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现将城市建设项目有关规划指标计算规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建筑密度的管理规定
(一)建筑密度的计算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因建设用地存在地形高差的,以单体建筑消防车道的最高标高以上建筑物的水平投影面积为计算建筑密度的占地面积。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管理规定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容积率的计算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四)因建设用地存在地形高差的,以单体建筑消防车道的最高标高为界,消防车道最高标高以下的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除外)按50%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消防车道最高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