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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的决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的决定
(毕市府发〔2010〕9号)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省、地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全市林区(含退耕还林区域和灌木林地,下同)及其周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烧草皮灰、烧地埂、烧秸秆、上坟烧纸、烧火取暖及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动。

  对违反市人民政府决定擅自在此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违反本决定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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