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保险产品条款通俗化工作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157号)
市各人身保险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产品条款通俗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切实有效落实好《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的各项有关要求,将销售风险关口前移,加强对营销人员的销售培训和管控,强化对宣传单、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的管控。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有效提升客户回访成功率。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各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各公司通过规范话术,提高回访质量,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公司应将各产品或统一回访话术作为新开办产品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备我局。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销售人员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销售人员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各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同时,应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三、各公司应根据新《
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表述,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同时各公司应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开发地方特色产品。在此过程中,注重进一步推进条款通俗化、应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条款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产品条款。对于地方特色产品,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该产品潜在的目标客户群进行可读性测试。进行测试时,选择的被测试人群应为非保险专业人士,选择的具体被测试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确定的测试样本人数应足以得出可靠的测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