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上述第五种垫付行为,资金归垫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三、归垫资金的监督管理
  1、市财政局归口处室和国库支付中心要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的监督管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2、代理银行对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归垫资金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
  3、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加强对支付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附件2: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   申请归垫事由 |   | 
| 申请归垫金额 |   | 
| 归垫支付方式 | 财政直接支付( ) 财政授权支付( ) | 
| 市财政局归口处室 审核意见 (发生第一、二种垫付行为的,本栏目不用填写。) |   | 
|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审核意见 |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3: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和变更指南
  一、账户开立申请资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开户单位成立批文(市编办文件)盖章复印件;
  2.单位法人证、组织代码证盖章复印件;
  3.主管部门(指一级预算单位,下同)财务机构签注同意意见的“开户单位关于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函”,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
  4.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开户申请表(参见附件4,表样可直接到市财政局领取,下同),经主管部门和开户行签署意见并盖齐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