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询问或质疑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被质疑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疑问。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
区机管局负责对区采购中心的日常管理;依法督促区采购中心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区发改委负责对工程类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稽查。
区建交委负责对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对我区政府采购提出工作意见。
街镇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等。
(二)投诉处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投诉。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区建交委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三)培训、指导
区财政局、区建交委负责对采购人及街镇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其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
五、本业务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