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镇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按照区政府发布的年度《嘉定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必须经区发改委立项,未立项的,街镇财政部门则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细化政府采购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模式等基础信息。
(三)街镇财政部门对细化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基础信息进行审核。
(四)政府采购预算经同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后,街镇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同时批复下达,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和街镇财政部门应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性,区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执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采购人在收到街镇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街镇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年度)》,街镇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区集中采购机构抄送当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月度计划
采购人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和实际采购需求,制定月度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性能、需求时间、预算金额等有关内容,于每月10日前向街镇财政部门报送下月《政府采购计划表(月度)》,街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上报的月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建议。同时将审查的情况、采购模式建议汇总于每月20日前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于月底前向区集中采购机构抄送下月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执行
政府采购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街镇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符合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区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区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