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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结算
  1、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凭中标通知书、发票、合同、验收证明和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材料,报街镇财政部门审查,街镇财政部门审查后提出采购资金拨付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供应商;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的,由采购人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支付。
  2、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的资金通过区镇财力结算上划。
  (六)变更采购模式或采购方式处理
  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变更采购模式或采购方式,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变更条件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财政局批准。上报材料要写明变更采购模式或采购方式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除外。
  四、监督检查
  建立以财政局、机管局、发改委、建交委、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规范街镇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区财政局将街镇政府采购工作统一纳入嘉定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街镇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各街镇可实时了解政府采购进展情况。
  区政府将把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对街镇的考核工作。
  五、区政府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嘉定区街镇政府采购统办业务规则(试行)》

  附件:
  嘉定区街镇政府采购统办业务规则(试行)

  为加强本区街镇政府采购统办管理,规范街镇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嘉定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嘉定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统称区集中采购机构)以及街镇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关于推行街镇政府采购统办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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