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
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涉税备案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68号)。
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57号)。
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29号)。
十三、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税的有关问题
1、对经政府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举办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中有关“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应予照章征收各项税(费)。
2、专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普通学校,是属于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收取的培训费及代收款项等价外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3、对账簿设置齐全,能够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地税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税金、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的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各项税(费)。否则,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各项税(费)。核定每培训一名机动车驾驶员(在不区分A、B、C等驾驶证类别的情况下)单证计税价格为1500元/证(已扣除驾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代收代缴的费用)。核定综合征收率为6.33%(营业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0.21%、教育费附加0.09%、地方教育附加0.03%、所得税3%),即每培训一名机动车驾驶员应纳地方税(费)9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