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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信息平台应按照监管指导、统一规划、行业共建和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行。
  3、信息平台采集数据应真实、完整,应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承保、理赔信息;车险销售渠道、销售人员或机构信息;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和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等。保险行业应根据行业需要适时调整数据采集范围。
  4、信息平台应逐步实现从业务运行支持功能为主向车险业务运行和车险监管支持并重转变。目前应尽快实现下述功能,并逐步完善和扩展其它功能:交强险、商业车险承保理赔的实时管控和统计分析功能;与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车险数据清理比对功能;车险“见费出单”管控功能;车险承保理赔信息社会查询功能;辅助车船税代收代缴功能;支持车险产品的多元化、个性化和电子化等。
  (四)切实做好宣传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工作
  全行业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改革的意义和目的,积极向消费者做好改革试点的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征求和吸收消费者对于改革的意见,争取其对改革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行业、公司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全面的消费意识,防止将改革试点片面理解为车险降价或提价,注意宣传如何科学地选择车险产品,提示投保人投保注意事项;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宣导,严防误导消费者的事件发生;加强理赔管理,规范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不得惜赔、拒赔或拖赔。
  四、监管政策措施
  深圳保监局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将遵循市场化理念、社会化方式、信息化手段的思路,不断创新和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
  1、建立创新保护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新推出的具有原创性的商业车险产品,六个月内,其他公司不得销售同类型产品。
  2、建立车险条款费率第三方评议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保监会审批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前,须与深圳保监局沟通,并在深圳地区组织召开条款费率第三方评议会,邀请消费者代表、消费者协会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从合规性、公平性等方面对条款费率出具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报深圳保监局,并在申报产品时提交保监会。
  3、建立产品经营效果的跟踪评估机制。商业车险专用产品推出后,深圳保监局从销售增长、消费者反应、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经营效益等方面对产品经营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经营效果的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专用产品经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4、建立准备金外部审计制度。每年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车险专用产品各项准备金的评估和计提情况进行外部审计。监管部门也可根据监管需要,随时要求对准备金评估和计提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对准备金计提不充分、不公允的公司,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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