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工作机制。探索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新模式,建立车险产品条款费率申报前的第三方评议机制,邀请消费者代表参与,让投保人看得明白、买得放心;建立健全被险人利益保护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司、行业和保险监管部门等多渠道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严肃查处欺骗误导、随意提高保费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1、启动准备阶段(2010年底前)。主要工作包括明确改革具体思路,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相关的宣传组织工作,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交强险和商业险顺利上线,完成总体规划等。
2、实施阶段(2010年底至2012年底)。主要工作包括现行行业指导性商业车险费率实施新的浮动机制,逐步推出深圳专用商业车险产品,按照平台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等。
3、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上半年)。主要工作包括系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的思路和监管措施,完成总结报告上报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为在全国推行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提供借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深圳保监局的统一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一)积极研发和推出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
2011年1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经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经深圳保监局售前检查通过后即可在深圳销售。
1、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自身数据基础、精算和财务技术能力等条件有计划地研究和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同时,应遵循差异化竞争策略,避免与同业产品的简单雷同。
2、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深圳专用产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客户群为基础,专门针对个人车辆、团体车辆或其他特定客户群的车险产品;二是以渠道为基础,专用于电话销售、门店销售、网络销售、银行代理、车行代理等特定销售渠道的车险产品;三是以车型为基础,按车型和品牌进行费率厘定的产品。
在推出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的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探索保险增值服务项目的条款化,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3、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深圳专用产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