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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两化融合在促进产业竞争力提升、转型升级、生态环保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

  第五条 省经信委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区申报和认定,基本程序分为材料申报、推荐、评估、认定、授牌。

  第六条 申报示范区须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示范区申报表;

  (二)区域工业化发展概况;

  (三)两化融合的组织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推进机制建设情况;

  (四)信息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融合应用情况;

  (五)具有示范性的两化融合典型案例(不少于三个)。

  第七条 市经信委依据评估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对申报单位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分为“推荐”和“不推荐”两种。

  各省辖市申报单位由市经信委统一组织向省经信委申报。

  第八条 省经信委成立专家评估小组,依据示范区评定标准和评分细则(另制发),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区域进行现场评估,确定综合评分并提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同意申报”和“不同意申报”两种。

  第九条 省经信委根据专家意见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省经信委向通过认定的申报区域授予“江苏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区”奖牌。

  第十一条 示范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参与省两化融合优秀解决方案、共性技术规范研究;

  (二)指导帮助其它地区推进两化融合,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

  (三)做好两化融合示范应用总结和相关统计,及时反映发展新动态;

  (四)继续深入做好本区域的两化融合工作。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定期组织对全省示范区进行检查评估,对于不符合评定标准或示范作用不明显的,撤消其示范区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三条 对示范区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两化融合重大项目,省经信委在相关省级专项资金和其它政策上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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